广东东莞:欠薪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将扣分

作者:中国新闻网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最后更新:2013-04-03  | 点击:
文章导读:

昨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了东莞市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东莞市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管理将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昨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了东莞市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东莞市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管理将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若出现施工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等违规用工的行为,将对有关企业进行扣分。

  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工资

  据记者了解,《规定》针对东莞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制度、企业用工管理制度、工人工资支付制度及工资公示制度等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工人在进场后3日内,总承包单位必须核实劳务分包单位与每名工人依法签订《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并由总承包单位作为《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的见证单位,《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经工人本人签字后方可生效;《建筑工人劳动合同》一式三份,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单位、工人各持一份。

  而在备受关注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方面,《规定》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工人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监督劳务费专款专用,工人工资必须直接发给其本人,禁止劳务分包单位将工人工资交由项目负责人或班组长代发,确保工人工资支付到位。

  此外,在工资公示方面,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将有关规章制度和每月工人工资表张贴在工地办公场所和施工现场显要位置。

  建筑企业用工管理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这份《规定》除了对建筑企业用工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实行信用扣分。记者发现,在24条规定中,有接近一半与扣分有关。

  例如第1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保证劳务费专款专用,确保建筑工人工资按《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若违反《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约定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每次扣10分处理。若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扣30分处理。

  对此,市住建局办公室负责人杨远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的发布,标志着自2008年10月实行《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以来,东莞市建筑企业用工管理被正式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这样可以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劳资纠纷发生,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杨远辉说。

  据了解,市住建局会根据建筑企业的信用分值情况进行差异化管理,信用分值越低的建筑企业受到的监管也会越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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